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8.12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請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受補助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 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農險基金墊撥之補助,因無效、撤銷或廢止,致主管機關核定金額低於墊撥金額時,其差額由主管機關向要保人請求返還。但有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或變更,致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之情形者,該保險費以補助款充抵部分,由保險人退還農險基金。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8.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