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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1. 1.前條保險費補助作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至遲於前條第一項申請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2. 2.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僅繳納自行負擔保險費者,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應先將申請資料登錄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送請保險人確認;保險人將確認資料傳輸至該系統後,由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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