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9 條
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三年以上,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管理單位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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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三年以上,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管理單位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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