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8 條
管理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相關事項之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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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管理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相關事項之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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