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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7

  1. 1.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其說明。
  2. 2.為監督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實地查訪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管理單位應予配合。
  3. 3.管理單位經查有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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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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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