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2 條
研發成果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以有償讓與或信託方式運用研發成果者,管理單位得經本部同意後,將研發成果有償讓與或信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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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研發成果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以有償讓與或信託方式運用研發成果者,管理單位得經本部同意後,將研發成果有償讓與或信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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