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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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之輔導,應逐年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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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之輔導,應逐年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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