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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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產業化輔導: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技術相關產業公司。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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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產業化輔導: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技術相關產業公司。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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