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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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業化輔導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業化計畫書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產業化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經營概況。 二、新產品之說明。 三、新產品之風險及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計畫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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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產業化輔導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產業化計畫書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產業化計畫書應包括公司經營概況、新產品說明、新產品風險及對策、計畫執行說明以及計畫費用明細。例如,產業化計畫書可以包括公司的市場定位、預期銷售策略、產品的特色與競爭優勢等內容,以及對於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對應策略的說明。這些資料需要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實際案例進行準備和提交。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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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