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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農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2.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農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3. 農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前項發給者,得以淨值轉銷或借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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