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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2. 農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農會及各農事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3. 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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