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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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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無
異議
,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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