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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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無異議,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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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3 條的規定,提出農會罷免案後,在會議前,需要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撤回罷免案。而在提出會議後,則需要原連署人全體同意,並且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是否無異議,才能撤回罷免案。這樣的規定在確保提出罷免案後,撤回案件的程序合法無誤。 參考資料: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3 條相關範例:依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3 條的規定,某農會提出罷免案後,在會議前獲得超過三分之二的連署人同意撤回罷免案。因此,該農會在合法程序下成功撤回了罷免案。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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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