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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2.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3.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審: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五、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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