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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下列業務;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撥付之: 一、本津貼之發、溢領催繳。 二、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 三、約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2.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負擔之本津貼,應按月撥付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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