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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辦理現金救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各鄉(鎮、市、區)公所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辦理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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