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現金救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各鄉(鎮、市、區)公所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辦理救助工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