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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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