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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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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動轉帳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並於次月底前,由農民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第一次扣繳。
  2. 2.因存款餘額不足致第一次扣繳不成功者,農民應於再次月十三日前存入應提繳金額,以辦理第二次扣繳。均扣繳不成功,不予計入實際提繳期間。
  3. 3.農民對於第一項勞保局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並同時向勞保局提出異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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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動轉帳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每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