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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儲金之日止期間之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
  2.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3.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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