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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年金生命表,應依相關機關公布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但相關機關尚未公布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前,勞保局得依全國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
  2. 農民請領退休儲金同時兼具前項二種以上身分時,勞保局依其平均餘命較短之年金生命表,按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
  3. 勞保局依前二項所定年金生命表計算農民退休儲金並經付後,不得再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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