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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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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依本條例
第十條
申請調整提繳比率,應填具申請書向農會提出,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同月份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通知,以農會通知勞保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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