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1.農會審查第四條申請案件時,應確認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必要時,得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將申請人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交由審查小組審查。
- 2.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列席說明: 一、於前項現地勘查時,已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二、依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或第四目規定參加農保。 三、已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四、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農會已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會同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畜產試驗所或水產試驗所辦理現地勘查。 五、持河川公地參加農保時,已辦理現地勘查及農業經營訪談程序。
- 3.農會辦理第一項現地勘查或審查小組召開前項會議時,申請人經通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應不受理其申請。
- 4.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結果為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農會應於審定當日,填具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列表通知勞保局。 二、審查結果為申請人未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農會應一併通知農保審查小組確認其農保資格。 三、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復審結果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農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勞保局,由勞保局作成處分。
- 5.農會應將第四條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第一項現地勘查紀錄、第二項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會並副知勞保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