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頒特優及優等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獎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至少記功一次。 二、團體組及政府組:特優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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