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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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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頒特優及優等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獎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至少記功一次。 二、團體組及政府組:特優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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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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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獲頒特優及優等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