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2.25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貢獻者,依本辦法擇優頒發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其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國民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食農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及幼兒園: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食農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食農教育,績效卓著。 (四)社區: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三、政府組: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應依法設立二年以上。
-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所定初審、複審及決審,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團
- 前項評審團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 本辦法獎勵方式依序如下: 一、個人組獎項至多五名: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各頒給獎座一座。 二、團體組獎項至多十二名: (一)特優獎:至多取二名,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各頒給獎座一座。 三、政府組獎項至多三名: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頒給獎座一座。
-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不發給獎金。
- 各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 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地訪視有關事項及媒體採訪宣傳。 二、無償提供必要公開資訊,供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及出版品推廣使用。 三、得獎名單公布後三年內之相關推廣活動。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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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2.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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