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食農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食農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獎勵事蹟,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報名時間依下列方式報名參加: 一、個人組: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屬於全國性團體者,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民營事業: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三)學校及幼兒園: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四)社區: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三、政府組: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營事業機構,向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至多三名。
參選者應檢具下列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食農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團體組參選者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各獎勵事蹟項目前三名,並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前三名,以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個人組及團體組至多取三十六名進入決審;政府組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 二、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實地訪查、面談或以其他指定方式進行評審,決議第九條獲獎名單。
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評審委員迴避: 一、評審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獲頒特優及優等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獎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至少記功一次。 二、團體組及政府組:特優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依本辦法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獲獎者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其已發給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