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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所定初審、複審及決審,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團
  2. 前項評審團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3.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4.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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