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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各獎勵事蹟項目前三名,並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前三名,以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個人組及團體組至多取三十六名進入決審;政府組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 二、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實地訪查、面談或以其他指定方式進行評審,決議第九條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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