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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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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2. 2.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地訪視有關事項及媒體採訪宣傳。 二、無償提供必要公開資訊,供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及出版品推廣使用。 三、得獎名單公布後三年內之相關推廣活動。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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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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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