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各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 2.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地訪視有關事項及媒體採訪宣傳。 二、無償提供必要公開資訊,供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及出版品推廣使用。 三、得獎名單公布後三年內之相關推廣活動。
回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