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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方式依序如下: 一、個人組獎項至多五名: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各頒給獎座一座。 二、團體組獎項至多十二名: (一)特優獎:至多取二名,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各頒給獎座一座。 三、政府組獎項至多三名: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頒給獎座一座。
  2.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用對象者,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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