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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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獎勵事蹟,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報名時間依下列方式報名參加: 一、個人組: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屬於全國性團體者,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民營事業: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三)學校及幼兒園: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四)社區: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三、政府組: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營事業機構,向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至多三名。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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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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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