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貢獻者,依本辦法擇優頒發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其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國民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食農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及幼兒園: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食農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食農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構)外,應依法設立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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