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 2.農田水利會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 3.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農田水利會二等十二級人員考試及格。 三、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 4.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一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前項第三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