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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2 條

  1. 1.農田水利會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2. 2.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公務人員相關類科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3. 3.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前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七。
  4. 4.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任用外,並得就現任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助理員職務六年以上,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任用之。
  5. 5.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其助理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任用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技工或工友。 二、現任技工職務五年以上,或工友職務七年以上,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且其考績二分之一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
  6. 6.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進用之技工、工友,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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