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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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相關職務,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 2.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秘書之任用資格規定中所稱相關職務,指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工程師、管理師、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或副專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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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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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款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輔佐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15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0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1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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