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10條的規定,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根據這項法條,對於宜農、宜牧山坡地的農牧使用有特定的水土保持需求,需要依據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開發計畫進行處理與維護。这符合水土保持法對山坡地保育利用的特別規定,以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立法理由明定山坡地內宜農、牧地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事項。
明定山坡地內宜農、牧地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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