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5條規定,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例如,在一個特定案例中,中華民國政府可能指定農業委員會來監督管理興建水庫的水土保持工作。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立法理由參照下水道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得依業務實際需要,授權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監督管理工作。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指定監督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參照下水道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得依業務實際需要,授權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監督管理工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指定監督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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