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9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35號判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65年4月29日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該法規有關保育、利用及水土保持之實施範圍,僅及於公告之「山坡地」,其他地區的水土保持工作則不包括在內。在制定時政府考慮到台灣地形陡峭、人口稠密,土壤脆弱,加上過度開發山坡地導致嚴重的地表沖蝕、崩塌等自然災害,因此決定實施完善的水土保持法規制度。因此,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9條的規定,本法於公布日起生效。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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