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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