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產區內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水產養殖設施。 七、畜牧設施。 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九、住宅。 十、農舍。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溫泉井。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安全設施。 十五、交通設施。 十六、森林遊樂設施。 十七、休閒農業設施。 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九、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隔離綠帶。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