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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必要時,得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擬定保育計畫,實施復育工作。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立法理由為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育,明定得劃定保護區實施復育。
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進行前項調查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時,主管機關應事先通知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調查機關或保育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為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進行前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調查全國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必要時得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爰參考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三、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條文如下: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四、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如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為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育,明定得劃定保護區實施復育。
一、本條新增。 二、為調查全國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必要時得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爰參考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三、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條文如下: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四、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如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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