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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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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2. 2.進行前項調查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時,主管機關應事先通知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3. 3.調查機關或保育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4. 4.為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5. 5.進行前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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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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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80609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必要時,得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擬定保育計畫,實施復育工作。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立法理由為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育,明定得劃定保護區實施復育。

(0831027 全文修正)

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進行前項調查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時,主管機關應事先通知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調查機關或保育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為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進行前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調查全國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必要時得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爰參考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三、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條文如下: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四、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如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0780609 制定)

為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育,明定得劃定保護區實施復育。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調查全國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必要時得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爰參考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為規範。   三、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條文如下: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四、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如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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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2 條規定:「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