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1條的相關內容。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明定未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應即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限期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
經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交由主管機關管理。 未經徵收或撥用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但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將「生育環境」修正為「棲息環境」。 三、為落實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定目的,第一項明定該區內之土地,除非遇有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不得從事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各項開發利用行為。 四、野生動物保育本身是環境保護中的觀念,實即生態保護之行為,而生態保護工作本身即是國家之重大政策,其重要性更在僅為經濟發展之重大建設之上,將要劃定或已經劃定為保護區之土地,即表示該土地應專用於生態保護之用,即不應再開放為公共建設或私人開發之用途,故採強制禁制開發使用之態度。
明定未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應即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限期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將「生育環境」修正為「棲息環境」。 三、為落實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定目的,第一項明定該區內之土地,除非遇有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不得從事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各項開發利用行為。 四、野生動物保育本身是環境保護中的觀念,實即生態保護之行為,而生態保護工作本身即是國家之重大政策,其重要性更在僅為經濟發展之重大建設之上,將要劃定或已經劃定為保護區之土地,即表示該土地應專用於生態保護之用,即不應再開放為公共建設或私人開發之用途,故採強制禁制開發使用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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