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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而扣押宣告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經完成鑑定出具物種類別及拍照存證後,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將該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移由主管機關予以釋放或為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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