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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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獵捕區域非屬第三條所定區域。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第四條第一項或申請前未依第四條第二項經部落會議通過。 三、參與獵捕之人員不具原住民身分。 四、申請目的非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 五、申請獵捕動物種類、方式非屬第六條第二項附表所列之動物種類或獵捕方式。 六、申請之獵捕區域位於人口稠密、交通及公共活動頻繁或休閒遊憩區等或非屬其傳統領域。 七、申請獵捕區域位屬其他法規限制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地區,而未取得該管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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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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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