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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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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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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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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71230 制定)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0510601 修正)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確實管理獸醫診療機構,以杜絕無合法執業資格者執行診療業務,爰明定為第一款。

(0910108 修正)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0471230 制定)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0510601 修正)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確實管理獸醫診療機構,以杜絕無合法執業資格者執行診療業務,爰明定為第一款。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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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34 條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