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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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確實管理獸醫診療機構,以杜絕無合法執業資格者執行診療業務,爰明定為第一款。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確實管理獸醫診療機構,以杜絕無合法執業資格者執行診療業務,爰明定為第一款。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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