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獸醫診療機構違反使用名稱規定,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未依規定申報或違反證照懸掛規定,均限期令其改善,不改善者,予以停業處分,以資糾正。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一、本條新增。 二、獸醫診療機構違反使用名稱規定,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未依規定申報或違反證照懸掛規定,均限期令其改善,不改善者,予以停業處分,以資糾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