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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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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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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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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71230 制定)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0510601 修正)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0840106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獸醫診療機構違反使用名稱規定,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未依規定申報或違反證照懸掛規定,均限期令其改善,不改善者,予以停業處分,以資糾正。

(0471230 制定)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0510601 修正)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獸醫診療機構違反使用名稱規定,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未依規定申報或違反證照懸掛規定,均限期令其改善,不改善者,予以停業處分,以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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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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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35 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