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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遇國家動員期間徵用獸醫人員時,有應徵之義務,對於家畜傳染病預防等事項,有遵從所在地縣、市政府指揮之義務。
獸醫佐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但不得填發診斷書、處方或開具證明文件。 本法修正前已領有獸醫佐登記證書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領有獸醫佐證書者,於具有下列經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業務。但不得開具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一、在獸醫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四年以上。 二、在畜牧、獸醫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五年以上。 獸醫佐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準用本章其他有關獸醫師執業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高獸醫人員素質,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於第一項明定獸醫佐執業範圍。 三、為避免對現行獸醫佐衝擊過大,影響其權益,於第二項保留原准許獸醫佐開業之規定,並預留必要時間,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就讀或畢業於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獸醫或畜牧獸醫科者,取得開業資格。十年期間之計算,係現已就讀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須以三年時間完成學業,二年服兵役,再經二年實習,合計七年始得參加獸醫佐檢覈考試,故從寬預留十年時間以為緩衝。 四、參考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原第一款及第二款。 五、將原條文序言所定獸醫佐準用開業規定一節,修正為準用執業規定。並移列於第三項,以規範獸醫佐執業。
獸醫師遇國家動員期間徵用獸醫人員時,有應徵之義務,對於家畜傳染病預防等事項,有遵從所在地縣、市政府指揮之義務。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高獸醫人員素質,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於第一項明定獸醫佐執業範圍。 三、為避免對現行獸醫佐衝擊過大,影響其權益,於第二項保留原准許獸醫佐開業之規定,並預留必要時間,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就讀或畢業於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獸醫或畜牧獸醫科者,取得開業資格。十年期間之計算,係現已就讀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須以三年時間完成學業,二年服兵役,再經二年實習,合計七年始得參加獸醫佐檢覈考試,故從寬預留十年時間以為緩衝。 四、參考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原第一款及第二款。 五、將原條文序言所定獸醫佐準用開業規定一節,修正為準用執業規定。並移列於第三項,以規範獸醫佐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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