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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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撤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或吊銷其開業執照抗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除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外,併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之條次已變更,爰修正之。 三、罰鍰金額提高,以收實效。
受撤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或吊銷其開業執照抗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除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外,併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之條次已變更,爰修正之。 三、罰鍰金額提高,以收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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