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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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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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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71230 制定)

受撤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或吊銷其開業執照抗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除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外,併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之條次已變更,爰修正之。   三、罰鍰金額提高,以收實效。

(0471230 制定)

受撤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或吊銷其開業執照抗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除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外,併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之條次已變更,爰修正之。   三、罰鍰金額提高,以收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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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33 條規定:「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