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I am sorry, I cannot answer the question.
以虛偽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者,除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外,其觸犯刑法部份,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依前項規定受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者,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將其證書繳銷,其已請領登記證書及開業執照者,一併繳銷。
受撤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或吊銷其開業執照抗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除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外,併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條次均已變更,爰修正之。至違反原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處罰、則配合獸醫診療機構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增列,增訂其違反者之處罰。 四、罰鍰金額提高,以收實效。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增列外國人在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記載文字部分違反法令之罰則。
以虛偽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者,除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外,其觸犯刑法部份,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依前項規定受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者,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將其證書繳銷,其已請領登記證書及開業執照者,一併繳銷。
受撤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或吊銷其開業執照抗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除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外,併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條次均已變更,爰修正之。至違反原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處罰、則配合獸醫診療機構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增列,增訂其違反者之處罰。 四、罰鍰金額提高,以收實效。
配合本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增列外國人在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記載文字部分違反法令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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