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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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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獸醫師法第11條的規定,獸醫師在執業時,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也不能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此外,獸醫師所需收取的費用應由飼主負擔。 範例:根據法條規定,一名獸醫師不得因為個人偏見或其他非正當理由而拒絕為一名飼主的寵物進行診斷或治療。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獸醫師可能會違反獸醫師法第11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0471230 制定)

獸醫師應備置診療簿及檢驗簿,於施行診療或檢驗時,應將診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簿或檢驗簿。   前項診療簿及檢驗簿應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   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職位證明文件。

(0840106 全文修正)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1100521 修正)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立法理由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予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1230 制定)

獸醫師應備置診療簿及檢驗簿,於施行診療或檢驗時,應將診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簿或檢驗簿。   前項診療簿及檢驗簿應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   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職位證明文件。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1100521 修正)

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予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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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