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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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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之獸醫師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容摘要: 根據獸醫師法第 10 條的規定,執業的獸醫師如果沒有親自進行診斷、治療,就不得填發診斷書和處方,也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這項法條的例子中描述了獸醫師的業務范圍,要求獸醫師必須親自進行診斷、治療,才能填發相應的文件。這是確保獸醫師專業執業,保護動物和飼主的安全和權益的重要規定。

立法沿革 2

(0471230 制定)

開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

(0840106 全文修正)

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文字。

  • 名詞
(0471230 制定)

開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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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