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內容摘要: 根據獸醫師法第 10 條的規定,執業的獸醫師如果沒有親自進行診斷、治療,就不得填發診斷書和處方,也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這項法條的例子中描述了獸醫師的業務范圍,要求獸醫師必須親自進行診斷、治療,才能填發相應的文件。這是確保獸醫師專業執業,保護動物和飼主的安全和權益的重要規定。
開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
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文字。
開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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