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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院轄市」修正為「市」。
獸醫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 一、直轄市及縣(市)公會。 二、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立法理由一、配合精省,參照農會法體例,將獸醫師公會分為二級,包括直轄市及縣(市)公會、全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另刪除全國聯合會之所在地限制,以符實際。 二、增列第二項,明文規定原成立之獸醫師全國公會聯合會應於限期內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以符法制。
一、條次變更。 二、將「院轄市」修正為「市」。
一、配合精省,參照農會法體例,將獸醫師公會分為二級,包括直轄市及縣(市)公會、全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另刪除全國聯合會之所在地限制,以符實際。 二、增列第二項,明文規定原成立之獸醫師全國公會聯合會應於限期內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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