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間,由行政院訂定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
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間,由行政院訂定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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