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動物病材、國際航線航空器及船舶之殘羹、動物排泄物及檢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條例第五條所稱的「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動物病材、國際航線航空器及船舶之殘羹、動物排泄物及檢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需要對這些物品進行相應的檢疫與管制。例如,對於動物病材的處理可以參考相關的檢疫與處置規定,以確保動物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得以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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